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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证烟草专卖零售行为的稳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有关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范围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及经营场所事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以下情形为与住所相独立:
(一)经营场所为非住宅性质,且须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完全独立。
(二)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应直接面对消费者。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相连的,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应有墙体等相对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具备有为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直接进入经营场所挑选商品的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指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设计功能具有长期性、不可移动性的经营场所。
城中村、农村或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固定门牌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固定方法,符合前述条件的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广场、停车场,可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墙体等物理隔断而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不属于固定场所。
(一)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柜),电话亭、报刊亭、治安亭和其他形式临时搭建占地经营的经营场所;
(二)在宾馆、酒楼、娱乐场所内租赁柜台、区域,未能与宾馆、酒楼、娱乐场所用墙体隔离形成完全独立铺面的情形;
(三)经营场所被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的情形。
第五条? 经营场所应为已建成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的房屋。经营场所应具备已交付使用,门外道路平整,行人可正常通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正常进行勘测的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单独使用,且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场所以固定墙体完全隔离,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大厅和大型商场类业态除外。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场所的信息,登记地址与营业执照相一致,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验,并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现场勘验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出示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表明使用权属的文件。
上述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含交房证明)、村委会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开具的场地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
第八条 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出入口、经营面积或其它申请登记事项,不符合取得许可时所适用的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导致其实质上已不再具备《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取得许可条件的,由管辖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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